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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时间:2020/5/8 14:30:13   阅读:9774 次

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26日

二、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用人单位2020年度缴费基数按其职工本人2019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精确到元)据实申报。其中月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待全省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另通知)。

三、缴费基数申报方式

(一)“企服宝”网上申报

开通“企服宝”的用人单位通过“企服宝”登陆“绍兴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系统”),通过“批量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导出未申报人员,填报后导入并保存提交审核,无需再报送纸质材料。

  • 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

未开通“企服宝”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法人数字证书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网报系统,通过“批量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导出未申报人员,填报后导入并保存提交审核,无需再报送纸质材料。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网报系统登陆地址为:

http://esso.zjzwfw.gov.cn/opensso/spsaehandler/metaAlias/sp?spappurl=http://60.190.201.219:8080/sionline/LogonCheck_zww.jsp

  • 区便民中心自助大厅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到区便民中心自助大厅申报。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和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调整确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本次填报缴费工资的职工为用人单位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参保人员。

对2019年新增的参保职工,属于调入的,应包括在原单位的工资月数和工资收入;属于新招用的,填实际收入的月平均工资。

对2020年5月1日后新增参保人员以办理参保手续时填报的缴费工资作为核定该人员2020年度各险种缴费基数的依据。

(二)2020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不再受理缴费工资的申报和调整业务。各用人单位在缴费基数启用后,在网报系统的“职工花名册”里查询本单位职工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

(三)缴费基数的申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务必按实、及时申报,不得瞒报、弄虚作假,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作为社会保险稽核的依据。因用人单位未如实计算和未按时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致使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受到影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一百份以上不盖章)

   联系电话:82412333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