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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业技能等级申报条件及认定申报表

时间:2022/7/11 9:24:56   阅读:7345 次

电工、化学检验员、汽车维修工、

数控铣工、数控车工、钳工职业技能等级申报条件(网页最下面附件可以下载)

 

一、电工申报条件:

1.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2.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二级/技师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一级/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二、化学检验员申报条件:

1. 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2. 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 二级/技师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并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 一级/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化学检验员(工)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三、汽车修理工(汽车机械维修工/汽车电器维修工)申报条件:

1. 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2. 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 二级/技师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 一级/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四、铣工(数控铣工)申报条件:

1. 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2. 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 二级/技师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 一级/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五、车工(数控车工)申报条件:

1. 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2.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 二级/技师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 一级/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六、钳工申报条件:

1. 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2. 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 二级/技师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 一级/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网页最下面有附件可以下载)

申报人姓名

 

性别

 

   白底标准

   二寸近照

出生日期

 

学历及专业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考生类别

£学生  £社会人员

£其他  £企业职工

工作单位

 

现持有证书

信息

£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职业(工种):                             等级: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构: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职称证书名称:                          等级: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构:                              

申报信息

  申报职业(工种):                                                申报等级:          

申报科目

□理论            □实操            □综合 

 申报条件

 

工作年限与个人承诺

一、工作年限:

本人从事          岗位已累计工作       年 , 现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申报               (职业工种)             等级认定。

二、个人承诺

我申报参加技能等级认定,为了维护认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已阅读并理解《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等相关政策及报名须知内容,完全了解并符合所报考职业等级的条件要求。

2.本人报名填写(提交)的身份证件、学历、现持有证书、专业工作年限等信息及认定期间提供的证件资料准确、真实、有效,不弄虚作假。

3.本人知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交费和打印准考证事宜,并清楚知道应按时参加认定,逾期本人将自动放弃认定。

4.本人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各项义务,遵守认定纪律和考场规则,遵从认定组织部门的安排,服从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维护认定机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做扰乱报名和认定秩序的行为,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舞弊。

5.如有违纪违规及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人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培训单位意见

申报人已根据职业标准规定,完成申报认定职业的培训,共        学时。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评价机构意见

资格审核: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评价机构和申报人各留存一份;

2.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和用人单位统称培训单位。